主旨:轉知替代役體位役男,如身體有特殊病症或異常狀況時,請適時給予協助與照顧,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役政署 106 年 6 月 14 日役署管字第 1065005365 號函、本府民政局 106 年 6 月 15 日桃民兵字第 1060011189 號函暨教育部同年月 15 日臺教學(六)字第 1060086011 號書函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於各服勤處所擔任輔助性勤務,應以身體安全為優先考量,避免從事危險或過度勞累之工作。
三、鑑於近來部分替代役役男,因身體異常,需休養或就醫等,未向管理人員告知,造成身體不適等情形,請各管理人員注意其服勤項目、工作量及是否需回診檢查等事宜,予以協助及照顧。
四、另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病假之核准要領:役男請病假累計超過 30 日者,服勤單位(處所)應即將役男歷次病假等資料影本,報送教育部,教育部得利用定期或不定期督訪所屬服勤單位(處所),實地了解役男請病假之實際情況,以作必要之管控。
五、檢附內政部役政署 106 年 06 月 14 日役署管字第 1065005365 號函公文 1 份供參。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