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搭乘交通工具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5月26日召開之「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疑義暨適法性」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5條規定略以:「(第1項)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第2項)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查幼兒園租用車輛尚無相關規定可循,惟為顧及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接送問題,若確有租賃車輛之需求,於相關規範尚未完備前,請比照「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辦理,以維護幼兒安全。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