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補助辦理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培訓,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培訓之班別:
(一)辦理「教學增能課程班」(舊學員):
1.培訓對象:
(1)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人才培訓」研習證書者。
(2)持有各縣市政府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人才培訓」證書,並經審查通過者。
(3)持有民間團體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人才培訓」證書(課程內容需含本署教學支援人員三十六節課程),並經審查通過者之新住民。
2.課程節數:
含新住民語文教材教法四節、班級經營二節、新住民語文教學演示二節。
3.研習證書:
完成教學增能課程,並經教學演示評定合格者,發給「教學支援人員」研習證書。
(二)辦理「教學支援人員班」(新學員):
1.培訓對象:
年滿二十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新住民及其子女。
(2)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外籍學生。
(3)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東南亞語系(所)學生。
(4)擁有教師證及國內外官方語言(新住民語文)認證之證書。
2.課程節數:
培訓課程三十六節,課程內容如附件一。
3.研習證書:
完成三十六節培訓課程,並經教學演示評定合格者,發給「教學支援人員」研習證書。
(三)辦理「教學支援人員進階班」:
1.培訓對象:已取得「教學支援人員」證書者。
2.課程節數:培訓課程三十六節,課程內容如附件二。
3.研習證書:完成三十六節培訓課程,並經評量合格者(包含教案設計撰寫、教具製作與應用、電腦資訊應用、母語教材教學實務及教學實習與評量),發給「教學支援人員進階課程」研習證書。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辦理「教學增能課程班」:
1.每班學員人數以五十人為原則,報名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予補助。本署經審查認定為偏遠地區之班別,不足十人者,不予補助。
2.每班核定經費以新臺幣(以下同)九萬元為上限。
(二)辦理「教學支援人員班」:
1.每班學員人數以五十人為原則,報名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予補助。本署經審查認定為偏遠地區之班別,不足十人者,不予補助。
2.每班核定經費以三十二萬元為原則。但學員語文國別不同時,得增加分組教學組別,每一組別需為五人(含)以上,每增一組別得增加核定五萬元,至多增加二十萬元。
(三)辦理「教學支援人員進階班」:
1.每班學員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報名人數不足十五人者,不予補助。本署經審查認定為偏遠地區之班別,不足十人者,不予補助。
2.每班核定經費以二十五萬元為原則。但學員語文國別不同時,得增加分組教學組別,每一組別(語言別)需為五人(含)以上,每增一組別得增加核定五萬元,至多增加二十萬元。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辦培訓經費,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得參照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編列通譯費及臨時托育費,經費編列項目申請表如附件三。
(五)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本補助經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由本署或委辦單位辦理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開班訊息並完成報名後,提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送本署審查。
(二)審查作業: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審查結果函知後十五日內備函請撥補助金額。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執行,並辦理計畫列管考核。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二個月內,檢附補助核定文件、收支結算表、培訓合格名冊及成果報告,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報本署辦理核結。
七、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另訂之。
(二)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並予以錄案,對該單位次一申請案或次一年度申請案,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其補助款或不予補助。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