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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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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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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本府106年1月17日府勞條字第1060011116號函辦理。
二、現行基本工資月薪為新臺幣21,009元,時薪為新臺幣133元,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三、另加班費之計算,查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若工作日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前2小時加班依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1,加班超過2小時後依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2,假設勞工月薪36,000元,一日工資為1,200元,每小時工資為150元,平日加班4小時,加班費為900元(150x1又1/3)x2=400、(150x1又2/3)x2=500、400+500=900),另有關休息日之加班計給,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修法說明範例。
四、檢附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修法說明宣導摺頁(附件1)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