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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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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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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之休假執行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6年1月19日府秘事字第1060012484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規定修正施行,行政院於105年12月30日以院授人綜字第1060034202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工友休假日數,除連續服務6個月以上未滿1年、2年以上未滿3年及5年以上未滿6年者所取得休假日數外,其餘核給休假日數及其計算方式,仍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各機關學校並應於年度終結時,依勞基法及其相關規定給付其未休畢休假日數之工資。
三、基上,以目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係採曆年制計算(即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年度起訖期間),上開工友之休假即應採曆年制計算,其中僅年資滿6個月者以受僱當日起算,滿6個月後即取得休假3日,為利實務管理,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君於106年3月1日受僱為機關工友,於9月1日服務滿6個月,取得休假3日,惟須於106年12月31日前休畢,未休畢之休假日數依勞基法規定發給未休畢休假日數之工資。
(二)乙君於106年9月1日受僱為機關工友,於107年3月1日服務滿6個月,取得休假3日,惟乙君可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依106年度之在職比例取得休假2.5日(7日x4/12 =2.5日),但須至107年3月1日後方可休另外0.5日休假(即3日-2.5日),且上開2休假日數(即3日與2.5日)不得併計。
四、另隨文檢附勞動基準法修正重點摺頁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