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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月2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02151B號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有關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請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該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