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有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其休假補助費及未休畢休假日數之工資核給等事宜,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為配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規定修正施行,行政院於105年12月30日以院授人綜字第1060034202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工友本(106)年度仍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並自107年1月1日起停止比照。上開比照辦理期間不受至少應休假14日,及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規定之限制;其未休畢休假日數之工資核給事宜,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以工友休假改進措施本年度仍比照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依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具有休假14日以上資格者,其休假補助費(持國民旅遊卡消費部分,以下同)最高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另工友於本年退休時,依現行公務人員相關函釋規定,本年1月16日退休公務人員,截至本年1月15日止,經扣除例假日及紀念日後,僅餘9日得以到公執行職務,其本年度休假補助費之最高補助總額係以每日1,143元之標準計算(1,143元×9日,計10,287元),爰本年1月16日退休之工友,其本年度休假補助費額度應比照上開規定核給;若工友於本年退休時之實際得到職服勤之日數為14日以上,且具有休假14日以上資格者,其休假補助費最高補助總額則為16,000元。
三、旨揭工友未休畢休假日數之工資核給事宜,經轉准勞動部106年2月22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289號函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應一律折發工資。是以工友如於本年度已具30日休假資格,並於本年退休生效日前或於年度終結前已休假5日為例,則渠等於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時尚餘25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無論本年度實際得到職服勤日數為何,或是否領取休假補助費,依前開規定,均應由僱用機關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發給工資。
四、本案附表所列及本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與前開意旨未符部分,均自即日停止適用。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