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有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其休假補助費及未休畢休假日數之工資核給等事宜,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為配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修正施行,行政院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以院授人綜字第 1060034202 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工友本( 106 )年度仍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比照。上開比照辦理期間不受至少應休假 14 日,及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規定之限制;其未休畢休假日數之工資核給事宜,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以工友休假改進措施本年度仍比照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依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具有休假 14 日以上資格者,其休假補助費(持國民旅遊卡消費部分,以下同)最高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0 元。另工友於本年退休時,依現行公務人員相關函釋規定,本年 1 月 16 日退休公務人員,截至本年 1 月 15 日止,經扣除例假日及紀念日後,僅餘 9 日得以到公執行職務,其本年度休假補助費之最高補助總額係以每日 1,143 元之標準計算( 1,143 元×9 日,計 10,287 元),爰本年 1 月 16 日退休之工友,其本年度休假補助費額度應比照上開規定核給;若工友於本年退休時之實際得到職服勤之日數為 14 日以上,且具有休假 14 日以上資格者,其休假補助費最高補助總額則為 16,000 元。
三、旨揭工友未休畢休假日數之工資核給事宜,經轉准勞動部 106 年 2 月 22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0289 號函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應一律折發工資。是以工友如於本年度已具 30 日休假資格,並於本年退休生效日前或於年度終結前已休假 5 日為例,則渠等於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時尚餘 25 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無論本年度實際得到職服勤日數為何,或是否領取休假補助費,依前開規定,均應由僱用機關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發給工資。
四、本案附表所列及本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與前開意旨未符部分,均自即日停止適用。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