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轉學除應依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外,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且使轉入學校確實掌握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原就讀學校辦理尚需先行確認學生欲轉入學區學校是否設有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班型及其名額是否可供學生轉入等,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倘學生欲轉入學區學校設有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班型且尚有名額供學生轉入:
1、原安置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服務且轉學後安置方式未改變者:檢附遷籍證明發文通知轉入學校,並副知本局、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及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巡迴教育中心。
2、原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檢附遷籍證明發文通知本局,由本局逕行轉安置事宜。
(二)倘學生欲轉入學區學校未設有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班型或班級已額滿:
1、原安置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服務者:檢附遷籍證明發文通知本局,由本局協調轉安置鄰近其他學校或安排巡迴輔導事宜。
2、原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檢附遷籍證明發文通知本局,由本局逕行轉安置事宜,惟請原就讀學校先行詢問家長欲轉安置學校意願。
(三)倘因特殊因素欲轉安置其他非學區學校就讀者,請原就讀學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發文通知本局以利審核是否同意其轉學申請。
二、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轉學,除符合上揭原安置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服務且轉學後安置方式未改變者,得同意學生逕行轉學至學區學校外,其餘學生建議先行聯繫確認後,再行同意學生辦理轉學事宜,避免逕行讓學生家長辦理轉學事宜,以保障學生就學權益並持續接受適性特殊教育服務。
三、倘接獲他校詢問學生轉學事宜或轉學公文,請務必積極依學生需求安排接受校內特殊教育服務。
敬師金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