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稱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公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全面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保護青少年免於菸害威脅,降低校園二手菸危害,請貴校落實校區所有出入口(含正、後、側門)禁菸標誌之張貼,加強查核校內(如:廁所、樓梯間及司令台周圍等)違規吸菸者及菸蒂,並運用公布欄、網頁及廣播系統等資源宣導禁菸訊息。
三、衛生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校園是否落實禁菸管理,若查獲違規情事將依法裁處。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