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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等相關事宜,自107年3月1日起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7年3月9日府秘事字第1070044838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2月23日總處綜字第1070033093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依該條第4項規定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爰工友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應符合上開規定。又該總處106年6月26日總處綜字第1060049732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7年3月1日停止適用。
三、有關說明二遞延至次一年度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應發給工資,請貴校從用人費用項下支應,倘當年度用人費用不足,請於本局第4季人事費不足調查時申請補助。
四、檢附原函影本及106年6月26日總處綜字第1060049732號函供參。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