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107年4月16日府勞條字第1070085881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三、如勞工具原住民族身分,於所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當日欲休假,無庸請假。惟雇主如欲確認勞工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或所屬族別者,得請勞工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可資證明其族別之相關文件。為維護原住民族勞動權益,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除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之罰鍰外,並將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
四、倘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蘇瑋婷小姐,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805。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