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107 年 8 月 1 日桃選一字第 1073150098 號函辦理。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並主動與桃園區公所聯繫,如協助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作業發生困難時,請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檢附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及登記表各 1 份,請協助所轄同仁填寫,並經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核章後,免備文以電子郵件( 10015087@mail.tycg.gov.tw )逕送桃園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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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