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 107 年 8 月 20 日部退三字第 1074582312 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依銓敘部前開書函以,公務人員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除可選擇匯入受監護人本人帳戶外,亦得選擇匯入監護人帳戶,惟法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使用,應依民法第 1101 條等有關規定辦理,另考量同一法制之相同法理,公務人員遺族退撫給與之發給及使用,亦應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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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