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 紀念日: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 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 民俗節日:
(一)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 兒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