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請同仁於 108 年 9 月 20 日前填好申請表(如附件),高中以上並檢附繳費收據(若第 1 次於本校申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交人事室辦理。
二、查行政院 102 年 10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3029 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並同時規定,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部分,自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實施。
三、如獲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亦請主動告知。
四、申請表有更新請使用本公告申請書,如附件。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