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8 年 10 月 1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4469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各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因機關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往返路程,係屬機關內部之差勤管理事項,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惟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