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一案,其中有關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應召員於接到召集令後,符合本基準表各款情形之一者,請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最遲於召集日前三日,填具免除本次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提出免除本次召集申請。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9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111305 號函辦理。
南 | ㄋㄢ | ˊ | 橘 | ㄐㄩ | ˊ | 北 | ㄅㄟ | ˇ | 枳 | ㄓ | ˇ |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