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2月11日桃社助字第1080112537號函辦理。
二、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倘家內發生急難事由且有生活陷困,請申請人洽詢所在戶籍地公所(急難救助)或居住地(急難紓困)申辦。
(一)急難救助:因死亡無力殮葬、意外傷害、罹患重病、失業(需有求職證明3張)等其事由,申請人需設籍在本市,向戶籍地公所社會課辦理(可跨區送件)。
(二)急難紓困:因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重大傷病,以致無法工作)、失業(非自願性離職)或為脆弱家庭等其他因逢變故,導致生活陷於困境(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向居住地公所社會課辦理。
三、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社會局承辦人:龍秀敏;電話:03-3322101分機6403。
正本:本市各大專院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除外)、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桃園市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除外)、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各私立幼兒園
副本:本局高中教育科(含附件)、本局國小教育科(含附件)、本局幼兒教育科(含附件)、本局校安室(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