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0條第3項及第7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二、國立大學校院係屬政府組織之一環,其編列之預算自屬政府預算體系之範圍,且相關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不論其財源是否來自政府補助而有所區別。是以,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再任退休教職員薪酬,仍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範疇。爰依上開規定,若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敬師金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