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1 月 13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51140 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 100 年 9 月 21 日部銓三字第 10034445621 號函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 1 人,如該護士(或護理師)有請假等事由而暫離職務,為不影響學童安全,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聘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三、依前開銓敘部函,專業職代係因原任職人員有請假事由而暫時代理(如代理 1 日),與一般職務需請假一個月以上或提報考試職缺始得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性質不同,倘代理 1 日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