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適用疑義一案:
(一)教師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配合調查及輔導。
(二)教師倘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規範事由請假未到校,是否因此未能接受調查或輔導尚待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認定,爰教師於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倘無法親自出席接受調查或輔導,應向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請假,經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核准後,始得不出席調查會議或輔導會議。
(三)倘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且已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而未依規定配合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作業程序,依解聘辦法相關規定得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