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所稱3年起算始點一案:所稱3年內再犯,於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已有規範,並非解聘辦法或專審會辦法新增設,法令適用係銜接該注意事項,爰3年內再犯之計算方式應為持續累計,起算日期係為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將處理(輔導)結果通知當事人之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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