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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733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三、次查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之年資,按其月支報酬依任職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聘用人員薪點後,依第1款規定認定之。」第3條第1項第9款:「本條例第9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年資,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揆其立法理由所參酌之93年6月21台人(一)字第0930070899號令及93年8月17日台人(一)字第0930104533號函,均係針對國立大學進用及政府專案計畫項下之研究人員,至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大學約聘研究助理人員年資,尚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四、爰此,有關公立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元智大學約聘研究助理人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敬師金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