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2 月 5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080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0 年 2 月 8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1224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 1 份。 |
二、 | 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清潔與消毒,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安全及完備防疫相關作業,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 4 日(開學日為 110 年 2 月 22 日)。 |
三、 | 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於 110 年 2 月 18 日至 21 日間,如需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
四、 | 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級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
五、 |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比照勞動部 109 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各級機關(構)學校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