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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18072號函暨大溪國小110年3月5日溪小輔字第1100001428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實施計畫摘要如下(餘詳見實施計畫): |
| (一) | 推薦基準: |
| 1、 | 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
| (1) | 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二年(107~108學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
| (2) | 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
| (3) |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
| 2、 | 應具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
| (1) | 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
| (2) | 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
| (3) | 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
| (4) | 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
| (5) |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
| (二) | 辦理方式 |
| 1、 | 各校推薦:學校應以公開方式遴選校內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被推薦人員應填寫審核查驗單及推薦表,請學校將相關資料依序裝訂成冊(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尤佳),同時檢附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於110年3月24日前逕送(寄)承辦單位大溪國小輔導室。 |
| 2、 | 初選:由本局組成初選小組,針對各校推薦人員進行訪視及選拔。 |
| (三) | 收件規定 |
| 1、 | 各校檢附初選審核查驗單、推薦表(A4直式橫書、14號新細明體繕打)及相關資料,並依初選審核查驗單所列項目依序彙整裝訂成冊。 |
| 2、 | 收件地點:大溪國小輔導室(33541桃園市大溪區登龍路19號)。 |
| 3、 | 收件日期: 110年3月24日下午4時截止(郵寄以郵戳為憑)。 |
| 4、 | 本案倘有問題,請洽大溪國小輔導室(徐雪芳主任,聯絡電話:03-3882040分機610、611)。 |
| 三、 | 檢送本市110年度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1份,亦可至本市教育局網站-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分類:特殊教育科(https://www.tyc.edu.tw/home.jsp?id=30&parentpath=0,26,28 )下載。 |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