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1月18 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 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 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 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 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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