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3 項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0 月 2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108450 號函辦理。
二、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未明文限定需修畢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始得報考及聘任疑義,究本辦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立法意旨係考量全國偏鄉小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易,爰第 2 款未限制其階段及科(類),第 3 款未限制其系(所),先予敘明。
三、復查教育部業於 103 年 8 月 18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79698B 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增列第 3 條第 4 項「前項第 2 款、第 3 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別專長者,優先聘任之」規定,俾提升教學品質、增進學生受教權益。爰除依本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其後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再後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資格順序公開甄選聘任外,其聘任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者,仍應優先聘任出缺科(類)專長者,俾符應立法意旨。
四、檢附教育部前揭函文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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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