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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請貴校加強所管土地之維護管理,避免露天燃燒事件造成火災及空氣污染,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環保局112年4月26日桃環空字第1120033131號函辦理。 |
| 二、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行為;同條項第3款規定,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行為。違反前述規定,將依同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先予敘明。 |
| 三、 | 鑑於近期偶有國有土地、河川地及山林田野遭人為露天燃燒雜草、廢棄物或自燃造成火災事件,進而影響公共安全並衍生空氣污染情事,為避免相關事件發生,惠請貴校善盡管理人責任,及加強向所屬土地使用或管理單位宣導採取露天燃燒防制措施,因前述發生露天燃燒之土地多數地處偏遠地區,建請貴校評估增加相關警示、告示牌、監視設施或加強巡視,以妥善維護貴管土地,避免露天燃燒事件發生。 |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