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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2-22 | 點閱數: 36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小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01115 年 5 月 日線鄉人字第 1050005507 號訂 111 定

                                                    112 年 1 月 18 日本校校務會議訂定
                                                    112 年 3 月 29 日本校校務會議修正
                                                    113 年 2 月 21 日本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
        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穩私, 
        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六項,以及勞動部於 113 年 1 月 17 日以勞動條 5 字第
        1130147531 號令修正發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校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教職員工,或教職員工與教職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
       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對其他教職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校教職員工,本校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
第三條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本校新進人員、主管職位者、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人員應
       定期實施防治性騷擾的教育訓練。
第四條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
       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
         ,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第五條 本校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
       權。
第六條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七條 本校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申訴單位:本校人事室
    申訴專線: 03-4769113#710    
第八條 本校於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
       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九條 本校為處理第六條事件所設定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
       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本校人事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校長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校在職教職員工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校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第十條 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處理過程應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十一條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委託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學校內受理及處理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    職場性騷擾案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人事單位受理後,交性平 
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相關人事法令議處及救濟。
(二)    學生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學務處受理後,交性平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
理,如屬實,則依學校獎懲相關規定懲處及救濟。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校。
第十三條 職場性騷擾案件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11 條規定為自申訴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一般性騷擾案件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第十三條決議書後十日內提出申覆,並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六條 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縱、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 本校首長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
       訴,其處理程序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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ㄐㄧㄥ ˋ ㄏㄨㄚ    ㄕㄨㄟ ˇ ㄩㄝ ˋ
鏡中的影像,水裡的月亮。比喻虛幻不實在。同「鏡像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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