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3952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別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鳳 | ㄈㄥ | ˋ | 毛 | ㄇㄠ | ˊ | 麟 | ㄌㄧㄣ | ˊ | 角 | ㄐㄧㄠ | ˇ | (又音)ㄈㄥ | ˋ | ㄇㄠ | ˊ | ㄌㄧㄣ | ˊ | ㄐㄩㄝ | ˊ |
敬師金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