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 |
二、 | 為落實動物保護法,發揚愛護動物,尊重生命之精神,以培養學生教養動物應有的責任與友善態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將旨揭教材教公告於該署網站,請逕行下載運用(網址: https://www.k12ea.gov.tw/Tw/Common/DownloadDetail?filter=043F1AEB-690C-4F45-924E-D1C90AE7694E&id=0450047d-e63a-4266-8337-591d45fa2a31 ) |
三、 | 貴校可利用各會議時機及學校網站宣傳周知,並融入各領域課程教學參考運用,另可運用友善校園週宣導動物保護教育相關議題。 |
敬師金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