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19日桃教人字第11400014150號辦理。 二、說明如下: |
(一) | 屆齡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第19條及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 |
(二) | 自願退休: |
1、 |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
2、 |
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15年8月1日為原則。 |
三、請符合退休資格且有意願於115年申請退休同仁,請填妥退休意願申請書於114年2月27日下班前送人事室,逾期視同無意願。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