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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天數由1天增加為3天,請轉知所屬知悉。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4年6月12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219號函辦理。
二、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於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施行,並自5月30日起生效,依該條例第5條及第6規定略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3日放假,3日之歲時祭儀,得分次或連續申請。
三、另「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6日廢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亦已於114年6月9日重行公告114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並自114年5月30日生效。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爰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3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
五、其他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疑義,請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歲時祭儀專區」常見問答集。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