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14學年度第一學期代理教保員(第1次至第3次)甄選簡章公告
名額:1位
簡章公告期間:114/07/17~114/07/22
報名時間:
第1次招考:114年7月23日0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2次招考:114年7月24日0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3次招考:114年7月25日0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資格條件:
報考資格(如附件請自行參閱)
(一)基本條件
1.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2.依教保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
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
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若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 報名資格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1.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2.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依據「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參照附錄三及附表)
3. 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4.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
工作項目:
(一)幼兒教保服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小附設幼兒園
聯絡方式:
笨港國小附設幼兒園(校址: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學路 22 號)。
聯絡人:柯主任。電話:03-4769113 分機 214 或 213。
其他部分如附件資料請自行參閱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