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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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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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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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主旨:函轉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第126條請求權時效5年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5年9月5日府秘事字第1050217639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1日總處組字第10500522502號函辦理。
二、基於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且考量工友未休假加班費係按年結算,爰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6條,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三、另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3月27日89局企字第006132號書函、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該總處相關函釋,與前開意旨未符部分,均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