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府訂定「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發布令 1 份,並自 105 年 12 月 25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檢附發布令影本及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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