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設置要點
104 年 3 月 17 日府教小字第 1040035158 號函訂定 105 年 1 月 4 日府教小字第 1040318884 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 108 年 3 月 8 日桃教小字第 1080019066 號函修正第三點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含附設幼兒 園)及市立幼兒園教師申請市內或市外介聘服務,特設置桃園市市立國民小 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二)辦理現職教師介聘市內他校作業。 (三)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他縣市作業。 (四)辦理公費合格教師分發作業。 (五)其他有關教師介聘工作及爭議之協調。 三、本小組置委員三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二)本局代表四人,由國小教育科、幼兒教育科、特殊教育科及學輔校安室 等業務科室主管兼任。 (三)本市市立學校及幼兒園代表二十九人,由本局遴聘。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團體代表列席。 四、委員之任期均自起聘日至當年度本小組辦理介聘工作完成為止。但有特殊情形 時,本局得就原委員予以續聘,任期至是項作業完成為止。 五、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 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得委請相關學校協助處理行政、缺額掌控、電腦作業、審查及總務等各 項事務。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