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 四 條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 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客家小學堂
哈客網
客家電視台
客家文化資產數位網
好客ING-客家影音網路平台
來上客,12年國教客語文學習入口網站
全民資訊素養自我評量
移民署中文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專區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防災館
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求助資源 | 社團法人台灣自殺防治學會
戶外教育資源平臺
經濟部「全民節電行動」專屬網頁
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
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系統
海洋教育宣導網路有獎徵答活動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首頁|臺灣環境教育對話平台
警政署「165防詐騙專區」
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
防制校園霸凌畫專區
教育部防制校園罷凌專區
證嚴法師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小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小附設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