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如附檔
主旨:為共同推動國民法官新制,請協助於一般國民參與各地方 法院辦理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期間,鼓勵貴校教師踴躍 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9 月 14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00118024A 號函暨本府 110 年 9 月 13 日府民秘字第 1100230157 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業於 109 年 7 月 22 日經立法院三 讀通過,並於同年 8 月 12 日經總統公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正 式施行,依本法第 12 條規定,凡年滿 23 歲且於地方法院管 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國 民,將經由隨機抽選方式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作出決定。擔任國民法 官為國民法定義務及權利,因此本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 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 廠場應給予公假。 三、為使實務人士及一般社會大眾皆能瞭解國民法官制度內 涵,於新制施行前之準備期間,地方法院刻正依本法辦理 擬真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演練,將從本府提供之備選國民法 官初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之方式,通知轄區內符合資格 之民眾到庭參與選任程序,並有可能被抽選擔任模擬法庭 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按法院安排之日程出席。凡 參與模擬法庭之民眾,法院均會開立「到庭證明」以利各 單位辦理請假相關事宜。 四、國民法官制度為我國司法改革重大政策,亟需貴校所屬共 同協助,俾利社會大眾得以及早知悉國民法官制度內涵, 法院亦得妥適運作新制,爰請協助轉知鼓勵所屬員工以公 假出席法院辦理之模擬法庭活動,促進到庭及參與意願, 俾助實質模擬之效益。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