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育部函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關「學生轉學(班)」排除適用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7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93646 號 函(隨函檢附)辦理。 |
二、 | 經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為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本項次立法意旨為明訂學校接獲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後,應視情況之需要,立即採取行政處置或協助,以保障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適用於案件調查程序期間。 |
三、 | 有關疑似霸凌案件倘業已完成調查程序,尚無「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適用;倘仍涉及轉班訴求,請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編班及轉班作業原則,回歸各校編班(科、組)及轉班(科、組)作業規定辦理。 |
四、 | 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上開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學生權益。 |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