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其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153832 號書函辦理。
二、行政院於本(104)年 7 月至 9 月共計召開 5 場次之「檢討現行法令架構下得否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法規適用研商會議」,案經會議決議,部分法規雖未明文賦予同性伴侶與「配偶」相當之權益,惟同性伴侶尚可能透過預立遺囑或意願書等方式間接獲得保障,爰請主管機關確認主管法規之執行方式並函請所屬各機關遵行。
三、爰教育部據以函示,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申請領受撫慰金。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