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方言別通用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2 年 10 月 2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139560 號函辦理。 |
二、 | 「太魯閣族」及「德路固語」之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經查該證書語言別為「太魯閣族德路固語」,即為現行「太魯閣語」,可擔任太魯閣族語言教學人員。 |
(二) | 復查, 92 年度以前之「太魯閣語」與「德路固語」證書可相互通用,惟 93 年太魯閣族正名以後,即區分為「太魯閣語」及「德路固賽德克語」。 |
(三) | 考量同一族之各語別間仍有其差異,為求其教學專業性,爰不建議雖屬同一族別之族語認證合格證書可通用於該族各語言別。 |
三、 | 檢附國教署來函影本 1 份。 |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