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桃園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 104 年 6 月 30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據「桃園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以下簡稱本流程)學校通報後應立即啟動之後續機制(無待申請調查)如下:
(一)教務處:當事人課業(學)之協助。
(二)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教導處):
1、列印校安通報表(3 日內),簽會相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核示。
2、召開性平會,並執行性平會之決議。(20 日內)
3、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相關機構處理。
(三)輔導室:
1、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懷,包括事件有關之當事人、家長、相關班級師生。
2、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之。
3、組成關懷小組:與校外橫向行政協調,協助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師處理相關事宜,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4、評估輔導成效。
(四)人事室:提供人事及教師相關法規之諮詢,並依規定啟動後續機制。
三、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違反者將依同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請依據性平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本流程等相關規定,修訂貴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7 條、第 8 條規定納入教師及職員工聘約。
道 | ㄉㄠ | ˋ | 貌 | ㄇㄠ | ˋ | 岸 | ㄢ | ˋ | 然 | ㄖㄢ | ˊ |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