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市辦理各項考試工作人員酬勞費用支給基準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5月8日總處給字第11300156062號書函、113年3月18日總處給字第11340005501號函暨監察院113年3月1日院台業參字第1130780508號函辦理。 |
二、 | 本局113年1月11日桃教小字第11300020011號函訂定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考試工作人員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有關辦理各項考試工作人員酬勞費用請依教育部「各級學校協助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相關費用支給表」辦理。 |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