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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政令法規 | 2024-06-28 | 點閱數: 85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112年1月18日校務會議訂定

112年3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13年2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

113年6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

  • (訂定依據)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受僱者、派遣(駐)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訂定本規範。

  • (適用順序)

本校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範行之。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者,不適用本規範。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人為本校所屬員工,被申訴人如非本校所屬員工者,本校應提供申訴人行使權利之協助。

  • (關於性騷擾之定義)

   本規範所稱之性騷擾,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1.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三)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性騷擾之認定)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 (申訴管道)

本校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相關資訊揭示如下,並於校網公告   

申訴專線電話:03-4769113轉710

申訴電子信箱:cherry@bges.tyc.eud.tw

專責處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  (教育訓練)

   本校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參加      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以各級主管,及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責人員或單位成員為優先。

七、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防治原則

   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        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        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      節重大者,本校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        必要之服務。

   本校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校仍將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行為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機關之處理原則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校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駐)勞工或求職者,本校仍將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或學校,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性騷擾風險辨識及預告

員工於非本校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校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

本校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將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 (保密原則及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

本校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本校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委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

十一、(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之處理)

     本校校長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屬教育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及準用對象者,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非屬上開人員者,逕向桃園市政府勞動機關(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提起申訴;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向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十二申訴之提出及接獲申訴之通報)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本校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將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十三申訴之撤回

申訴人向本校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本校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

十四申訴調查原則及調查結果之內涵

本校接獲訴後將秉持客、公、專業之則進調查調查過應保護當事人之私及其他人格法

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將前項調查結果移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處理: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十五調查不公開證據保全及隱私等人格法益之保護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即終止其參與該性騷擾申訴事件,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六迴避原則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處理調查獲決議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校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校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由本校命其迴避。

十七會議之召開及決議

性平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平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性平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其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十八申訴處理期程及救濟

本校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案件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分別依下列程序提出救濟:

  • 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理由,由本校性平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2.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障對象,如不服本校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起復審。

3.當事人為教師法第三條規定之專任教師,如認本校未處理或不服本校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得依教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提起申訴。

4.申訴人如不服本校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勞動機關(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提起申訴。

5.申訴人如認本校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勞動機關(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提起申訴。

6.前二目如申訴人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及準用對象或教師法適用對象不適用之。

  • 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於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調查結果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本校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十九申訴調查及決議之暫緩情形

性平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十申訴調查結果之通報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校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並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性平會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並移送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審議。如涉及刑事責任時,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一事後之追蹤管考

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二性騷法之防治原則

本校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校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事件發生當時知悉:

     1.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2.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二)事件發生後知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三)必要時得採取下列處置:

     1.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2.避免報復情事。

     3.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4.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三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等規定辦理。

二十四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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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ㄨ ˋ ㄎㄨ ˋ
形容人勤勉努力,不懈怠。意同「孜孜不倦」、「焚膏繼晷」、「夙夜匪懈」。

隨機小語

◎ 心要常常保持快樂,就必須不把人與人之間的事當成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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