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各分團(以下稱國教輔導團各分團)依教育部「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 15 條設置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以下稱全時輔導員)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5 月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1170A 號令發布「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桃園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以下簡稱本市國教輔導團要點)辦理。 |
二、 | 依本辦法第 15 條之規定略以:「(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經依本辦法遴選通過,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第二項)⋯⋯二、教師擔任輔導或專業工作人員⋯⋯(二)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另依本市國教輔導團要點第 11 條之規定略以:「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依擔任輔導員:⋯⋯(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分團團務。⋯⋯擔任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其權益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三、 | 上開規定所稱「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依其任務係與本市舊稱「專任輔導員」相符,爰依本辦法第 15 條及本市國教輔導團要點第 11 條之規定, 113 學年度全時輔導員得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即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須「寒暑假到班」及「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之原則下),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
四、 | 另有關「全時輔導員」經費來源及支給方式說明如下: |
(一) | 全時輔導員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部分,由輔導員所屬學校分基金用人費用支給,倘有不足再行於本市各級市立學校用人費用不足數調査時提出申請。 |
(二) | 請全時輔導員所屬學校依「依教師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及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等規定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