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腸病毒已進入流行高峰期,請貴校務必落實腸病毒通報及停課機制,流行期間發現違規者,本府衛生局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規定處最高罰鍰 1 萬 5,000 元整,並公布該機構名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05 年 6 月 6 日桃衛疾字第 1050044880 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 104 年 3 月 30 日府衛疾字第 1040058153 號函公告「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為避免腸病毒於幼教保育機構內傳播及重症病童之發生,若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及托嬰中心,有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疹性咽唊炎或疑似腸病毒感染,該機構應於發現病童時起 48 小時內,通報至桃園市學校暨機構傳染病通報系統。如同一班級於 1 週內有 2 名以上病童,該班級應停課(托) 7 日。
三、如經衛生單位查核發現前揭機構有違反腸病毒防疫措施之情事,將以一行為一罰,每案各處最高罰鍰 1 萬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