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5 月 15 日府民區字第 1040110377 號函辦理。
二、查「桃園市各里辦公處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核發證明(如附件),其一覽表中並無「家境清寒」之核發事項,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校辦理申請本局無力支付午餐、早餐學生補助,倘學生身分為「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者,必須由導師家庭訪視並實地瞭解實情認定符合資格後,提交學校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核,並無採認里辦公處開立之「家境清寒證明」。
四、另依本局 103 年 11 月 5 日桃教體字第 1030080409 號函:「...考量家訪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係由家長口述所得,較無客觀公平,故本案補助除導師家訪外,同意學校可透過學生家庭之全戶所得證明資料、全戶財產證明資料...等經濟證明文件影本作為審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