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示教育儲蓄戶勸募之教育相關生活費用是否含學童醫療費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5 月 2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055487 號函副本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就其 103 年 11 月 1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108537A 號函略以,依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立法歷程與立法院法律系統之立法紀錄,各級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而進行之勸募,方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並明定勸募所得金錢得補助之項目為學費、雜費、代收代辦法、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是以,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接受醫療照護為目的之勸募,應優先適用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非屬本條例教育相關生活費用支出。
三、惟考量經濟弱勢學生就學需求,倘係勸募條例案生為接受教育而衍生之小額或教育相關醫療費用(如:矯正近視、身心障礙學童治療輔具),國教署同意得依本條例規定公開勸募,募得款項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但就案生長期醫療照護費用(如:癌症、植物人)之勸募,仍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予以專案協助。
四、檢附國教署電子文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