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0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40076862 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5 年內(105 年 6 月 4 日)依規定取得認證。
三、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人員符合法律規定,業訂定「各級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精進計畫」,以「簡化申辦程序」、「提高認證誘因」及「加強行政督導」三項策略提升學校認證比例。
四、考量偏鄉及小型中小學校教職員人力有限之現況,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 年 5 月 12 日環署綜字第 1040037704 號函,學校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全國偏鄉及 12 班以下之學校,得共同指定校內人員擔任,最多 3 所學校合理共同指定 1 人。
(二)學校得指定代理、代課教師、兼任教師擔任指定人員,協助學校規劃推動環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