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10日臺教資(六)字第1040076862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105年6月4日)依規定取得認證。
三、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人員符合法律規定,業訂定「各級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精進計畫」,以「簡化申辦程序」、「提高認證誘因」及「加強行政督導」三項策略提升學校認證比例。
四、考量偏鄉及小型中小學校教職員人力有限之現況,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5月12日環署綜字第1040037704號函,學校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全國偏鄉及12班以下之學校,得共同指定校內人員擔任,最多3所學校合理共同指定1人。
(二)學校得指定代理、代課教師、兼任教師擔任指定人員,協助學校規劃推動環境教育。